邹XX因与某化妆品有限公司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及劳动关系确认等方面产生争议,委托了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的张飞勇律师代理劳动仲裁。邹XX是一名普通的职场人士,在该公司担任销售主管一职。
张飞勇律师执业于浙江金华-婺城区,拥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在2024-2025年度年均承办各类案件上百件,实务积淀深厚。在民商事经济纠纷领域,年均办案70余件,其中欠款追索、民间借贷类占比约75%,同时擅长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此次劳动仲裁案件对他来说也是驾轻就熟。
邹XX称,自己曾入职某关联公司(后更名),2020年XX月X日转入公司任销售主管,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含奖金提成)。2025年X月XX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邹XX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并确认双方2014年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辩称解除行为合法,愿按7550.85元/月支付补偿金;2024年前年休假已过仲裁时效且已休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无加班;仅确认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劳动关系。
张飞勇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争议焦点系统推进维权工作。他首先指导邹XX收集个人所得税APP截图、工资单、平均工资计算单等证明工资标准;签到截图、考勤记录视频光盘、考勤截图证明节假日加班事实;年休假请假单证明入职日期及未休年假线索,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在仲裁抗辩策略上,张飞勇律师针对公司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的主张,指出其未举证证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亦未证明已与邹XX善意协商变更合同,解除理由不成立。在工资标准与工作年限方面,他核对双方认可的月份工资明细,主张按实际收入均值计算月工资,最终仲裁认定为8282.68元;强调公司与某关联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年休假单显示的2014年X月X日入职日期,主张工龄连续计算,共11.5年。
对于年休假争议,张飞勇律师援引应休未休年休假属劳动报酬,不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则,反驳公司已休完”的无证据主张,主张2023年至2025年未休年假21天。在加班费争议中,结合销售岗位特性及公司不定时工作制”,提交考勤证据证明节假日加班95.5小时,质证公司打卡记录无原始载体、易篡改的瑕疵。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区分工龄连续计算”与劳动关系建立”,指出邹XX2020年XX月X日转入公司,应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时效规定确认2024年9月13日(维权申请前一年)至2025年X月XX日的劳动关系。
仲裁过程中,张飞勇律师通过逐项质证、法律论证,推动仲裁委采纳核心观点。他作为中国律师协会会员、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泽鉴律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金华市拘留所特约讲师、金华市婺城区某派出所调解员,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客户争取到了满意的结果。
最终,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邹X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90501.64元;支付2020年XX月X日至2025年X月XX日加班费人民币6586元;支付2023年至2025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94元;确认公司与邹XX2024年9月13日至2025年X月XX日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邹XX的其他仲裁请求。此次案件的成功办理,再次彰显了张飞勇律师在劳动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和为客户维权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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