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和原告闻某合伙经营一家养生保健馆,本想着一起把生意做好,可没想到却惹上了大麻烦。当时签了《合伙协议》,当事人出资4万占股64%,她出资3万占股36%。协议约定当事人统一收款记账,她负责记录管理支出,半年分红一次。可后来她却起诉当事人,说当事人没按比例分红,还让当事人支付分红款103,983.02元、返还垫付支出22,341.62元及相应利息。当事人当时特别焦虑,感觉天都要塌下来了,不知道该怎么应对这场官司。当事人自己也尝试和她沟通,希望能和平解决问题,但她根本不听当事人的解释,坚持要走法律程序。当事人当时还天真地以为,只要当事人把情况说清楚,她就会理解当事人,可事实并非如此。
在朋友的推荐下,当事人找到了湖北致志律师事务所的周峰律师。当事人先上网查了一下他的信息,他从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是14201202410810943,服务地区主要是武汉,办公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天骄国际大厦16楼。他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500+,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在刑事案件方面尤为专精,同时在婚姻、债务、合同等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当事人和周峰律师面谈时,他认真地听当事人讲述事情的经过,然后冷静地分析了案件的情况。他说:当事人们要从合同约定和实际经营状况出发,找出对当事人们有利的证据。”他这种专业和冷静的态度让当事人觉得特别靠谱,当事人当时就决定委托他帮当事人处理这个案子。
周峰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刻全面梳理了案件材料。他仔细研究了当事人们签订的《合伙协议》和《分红协议》,深入分析了双方合伙经营的实际状况。他指出本案的核心争议有三点:一是分红计算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原告是否应当承担经营亏损;三是原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在答辩中,周峰律师明确表示,《分红协议》约定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原告享受分红权利的同时应当承担经营风险。他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账目记录,显示截至2025年12月31日,店铺总收入976,615元,总支出617,844元,负债159,944元,账面仅剩12,964.8元,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同时,周峰律师还指出原告自2025年7月起擅自离场,拒绝参与经营,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庭审中,周峰律师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有力质证。对于被告提交的《合伙协议》中手写添加的承担6成”承担4成”内容,因为没有原告捺印确认,周峰律师提出质疑,最终法院未予采信。他还就原告私自收取顾客费用的问题提交了微信转账凭证,虽然法院最终认定该款项已用于抵扣应发工资,但周峰律师的努力让当事人看到了他对案件的认真负责。关于2024年3月的支出争议,由于账本由被告持有且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但周峰律师重点强调了预付款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的法律观点,以及预留备用金维持经营的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成立合伙关系,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XXXX年X月至XXXX年X月期间的账面收入423,677元包含顾客预付款,尚未转化为实际收益,不宜计入可分配利润。根据合同约定,收入需扣除开支并预留备用金后方可按比例分红。被告主张预留备用金100,000元,与维持店铺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规模相当,符合合同约定。因双方均未主张解除合伙合同,合伙财产亦未进行清算,原告主张分红款及垫付款依据不足。故判决驳回原告闻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5元、保全费1,171元由原告负担。
原本当事人以为当事人可能要支付一大笔钱,心里特别没底。但周峰律师凭借他的专业能力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帮当事人成功驳回了原告诉求。这个结果远远超出了当事人的预期,让当事人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了地。真的特别感谢周峰律师,是他让当事人在这场官司中取得了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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