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北京市炜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宋吉春律师始终坚持专注为当事人提供精细化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商事争议、建设工程三大板块实行辩护关口前移、全流程把控案件质量,努力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下面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便是其执业理念的一次生动实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上诉人崔某因与被上诉人林某的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委托宋吉春律师代理此案。一审法院认定,2020年5月1日,崔某以工程开工为由向林某借款,林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5万元,崔某未偿还,因此判决崔某偿还借款及利息。
然而,宋律师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发现案件存在诸多疑点。崔某上诉称,自己与林某此前并不认识,不存在借款可能,且自己刚毕业,无承建工程资质和能力。案涉5万元是林某替案外人张某交纳的工程保证金,自己是代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收取该笔款项,属于履行职务行为,与林某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为了证明这一主张,宋律师在二审中提供了一系列关键证据,包括华宇工程有限公司临江分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合作联营协议书》、与天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张某出具的《收条》以及临江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宋律师提供的证据初步证明了崔某的抗辩理由,动摇了案涉款项系借款的内心确认。而林某未能提供如借条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的充分证据。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宋律师的意见,认为一审判决不当,予以纠正。法院撤销了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并驳回了林某的诉讼请求。
在这起案件中,宋吉春律师展现了出色的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事前,他通过与崔某深入沟通,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后续的辩护工作奠定了基础;事中,他精心收集和整理证据,对每一份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研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力地支持了崔某的主张;事后,他积极与法院沟通,清晰地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成功说服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宋吉春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他凭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建设工程、商事争议等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良好的行业口碑。在面对各类复杂疑难案件时,他始终坚守法律初心,以专业的态度和负责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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