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季某某与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中,一份看似不起眼的POS机刷卡记录,却成了决定案件胜负的关键证据。
原告季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签订了《某某某市场房源认购协议书》,约定购买商业网点,并于X年某月某日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出具了收据。但此后,被告长期未与季某某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交付房屋,季某某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
在案件初期,季某某虽然手握认购协议书和收据,但对于能否顺利拿回购房款心里没底。山东驰航律师事务所的徐靖松律师接手此案后,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POS机刷卡记录的重要性。徐靖松律师执业证号为13702202010267111,自2020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在合同纠纷领域尤为专精。
徐靖松律师系统地整理了认购协议书、POS机刷卡记录、收据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付款事实链条。在法庭上,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季某某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同时,徐靖松律师准确援引《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及恢复原状的规定,成功论证被告长期不履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面对被告可能提出的各种抗辩理由,徐靖松律师提前做好了充分的准备。他对每一个证据都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解读,确保在法庭上能够清晰、准确地阐述观点。在庭审过程中,徐靖松律师逻辑严谨、言辞犀利,成功说服了法庭。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被告未签订正式合同亦未交付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有权解除认购协议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源认购协议书》,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若干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自付款之日起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
徐靖松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办案态度,成功帮助季某某实现了全额胜诉,充分保障了季某某的合法权益。徐靖松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80%,丰富的办案经验使他在面对各类合同纠纷时都能游刃有余,为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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