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XX在证券公司体系内有着多年工作经历,2023年调任至某公司担任三级职员,2025年4月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然而离职后,公司虽承认有“递延奖金”及“风险保证金”未结清,却以郑XX曾导致公司巨额投资亏损为由拒绝支付。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有权停发递延奖金、郑XX主张的奖金数额是否准确以及公司关于风险保证金的主张是否成立。
在这类劳动报酬争议案件中,普通人存在一些高频踩坑行为。其一,证据保存意识不足。很多人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妥善保存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文件、工资单等重要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就可能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比如本案中,如果郑XX没有相关证据,很难证明自己应得的递延奖金数额。其二,对自身权益认识不清。一些员工不清楚递延奖金的性质,不了解其更倾向于被视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公司拒付需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这就导致在面对公司拒付时,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处理这起案件的是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的薛莹荣律师。她自2013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经验,服务地区为深圳-福田。她是法律硕士,研究生学历,现担任广州大学法学院实践导师等多个重要职务。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劳动争议案件,在上市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劳动法律事务及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方面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她办案庭审实战经验丰富、诉讼策略成熟稳健,能够精准把握案件核心争议。
在这起案件中,薛莹荣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在取证方面,面对公司否认奖金数额的抗辩,她没有局限于申请人自行制作的表格,而是利用公司内部审批流程中的《递延奖金发放审批表》,该表明确记载了奖金数额且部门意见为“同意发放”,以此迫使仲裁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奖金数额。在剖析案件时,她详细研究公司内部制度,精准指出公司停发递延奖金需证明员工存在特定情形,有力论证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亏损系申请人个人“主观过错”或“失职”直接导致。对于公司的抗辩理由,她逐一驳斥,区分部门责任与个人责任,明确因果关系,援引协议约定。
最终,仲裁委采纳了薛律师的观点,裁决公司全额支付递延奖金及律师费。薛莹荣律师秉持“专业办案,不负所托”的执业理念,在处理案件时优先考虑调解,降低当事人成本,必要时精准诉讼,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起案件不仅为郑XX争取到了应得的权益,也为类似的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