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与被告A、B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A、B借款三十五万余元买房,被告C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约定保证责任在借款人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并办妥抵押登记时解除。
贷款发放后,被告A、B逾期未还款,本金十余万及利息未清偿。银行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A、B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还要求被告C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C这下慌了,巨额代偿风险像巨石一样压在企业头上。
被告C经人介绍找到了河北瀛上嘉律师事务所的谢非非律师。谢非非律师执业4年,擅长民商事合同纠纷。他在梳理材料时,发现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这个关键细节。
围绕这个细节,谢律师制定了诉讼策略。他指导当事人收集房产登记相关材料,固定证据。在庭审中,谢律师主张案涉房产已完成首次登记,银行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依法解除,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银行则坚持认为被告C应承担连带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合法有效,被告A、B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应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案涉房产已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且完成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银行对案涉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C的阶段性保证责任符合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依法解除。法院判决被告A、B偿还银行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对案涉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银行对被告C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C原本极度紧张,听到判决结果后,长出了一口气。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企业签订担保合同要明确免责条件。第二,遇到纠纷及时找专业律师,重视关键证据。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企业在担保纠纷中要重视合同约定和法定条件。在这个案子里,谢非非律师精准适用法律,抓住房产登记这个被忽略的点,为开发商成功免除了房贷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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