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原告与被告发生碰撞,被告倒车时撞到了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导致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当场报警,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此后,原告多次检查发现右膝关节半月板撕裂等伤情。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了浙江温州平阳县吴富兵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吴富兵律师自2014年7月18日起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
吴富兵律师有着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这使他在处理案件时能更全面地考虑问题。在本案中,他系统收集并组织证据,协助原告整理了事故现场图片、医疗证明、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工作证明、考勤卡等证据,完整构建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索赔项目,确保各项目均有事实依据。
面对被告主张“右膝半月板损伤非事故造成”的抗辩,吴富兵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实务经验,通过原告事故后持续就医、多次复查的完整病历记录,以及鉴定意见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认定,成功使法院采信了原告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
在责任认定方面,吴富兵律师准确适用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规则,指出被告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自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他提交原告的工作证明、考勤卡等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有稳定工作,使法院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避免了按最低标准认定,提高了赔偿数额。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若干元(扣除已垫付部分后为若干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吴富兵律师凭借专业的执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成功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他曾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在业内收获了同行认可与委托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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