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X年X月,涉案驾驶人驾驶小型轿车与骑行二轮电动车的伤者发生碰撞,交管部门认定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当日伤者检查未发现骨折,后续多次复查确诊胫骨踝骨骨折、半月板损伤等伤情。伤者起诉主张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约4.6万元。承保案涉车辆的保险公司认为伤者伤情与本次事故无关、部分诊疗费用及赔偿诉求不合理,拒绝全额赔付,双方诉至法院。此时,安徽宿州灵璧县王兴佳律师接受保险公司委托承办本案,王兴佳律师执业于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2023年正式开启律师执业生涯。
王兴佳律师执业前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接受委托后,他充分利用这一经历,全面梳理事故认定书、就诊记录、检查报告、收费票据等全部证据,仔细核对伤者历次诊疗时间、检查项目与诊断结果,梳理案件疑点。面对伤者多次跨院就诊,诊疗材料繁杂的情况,他凭借在法院积累的对账核验经验,逐一对账,区分合理费用与存疑费用。
针对伤者时隔近一月才确诊骨折、部分票据缺少对应就诊记录、未住院治疗等问题,王兴佳律师撰写答辩意见。基于过往在法院深耕一线司法工作,熟悉本地司法环境与裁判尺度,他对伤情因果关系、医疗费合理性提出异议。在庭审中,他就伤者主张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时长及计算标准进行抗辩,指出原告诉求赔偿金额过高。
王兴佳律师配合法庭调查事实,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质证及辩论意见。由于人身损害“三期”时长由法官自由裁量,难以大幅缩减,他结合法律规范争取合理裁判区间,充分发挥自己擅长梳理复杂账目、固定关键证据的能力,有效把控诉讼风险。
最终,法院认定伤者诊疗过程具有连贯性,伤情系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综合伤情、医嘱及人身损害评定标准,核定伤者总损失约3.2万元。相较于原告主张的约4.6万元,为保险公司减少赔付约1.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王兴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与信赖,他曾连续三年获得法院优秀书记员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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