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X受雇于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自然人尧X,在浙江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拉砖工作时,因斗车爆胎侧翻被砖块砸伤右小腿致骨折。彭X先后申请劳动仲裁和工伤认定,均因主体不适格被不予受理。浙江温州平阳县吴富兵律师自2014年7月18日起在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作为原告彭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
吴富兵律师拥有多年企业管理相关工作经历,这使他深谙企业运营模式。在面对原告与建设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实际雇主尧X又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双重困境时,他创造性地运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转承规则。他精准援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主张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应对违法分包中自然人雇用的劳动者伤亡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成功将赔偿责任主体锁定为具备履行能力的总承包单位——浙江某建设公司。
在证据收集方面,吴富兵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整理通话录音等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他提交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有力证明了原告系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事实,成功驳斥了被告关于“受伤原因不明”“未及时申报”等抗辩。在庭审过程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
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吴富兵律师准确计算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多项赔偿。他的专业计算确保了当事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浙江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彭X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七万余元;驳回原告对被告尧X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吴富兵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在本案中充分展现了在处理建筑领域工伤案件、突破劳动关系壁垒、运用转包分包特殊责任规则方面的优势,有效维护了农民工等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他曾被平阳县司法局评为2019年度全县法律服务行业优秀律师,在业内收获了同行认可与委托人的广泛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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