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依据《XX施工合同》《XX装修合同》起诉某建设集团公司,称该公司拖欠工程价款313241元及逾期利息。案涉合同落款为某项目部及个人签字,原告认为签约主体就是被告。宿州-灵璧县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王兴佳律师于2023年开始执业,接受该建设集团委托参与诉讼。
王兴佳律师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在办案初期,他第一时间调取被告工商登记信息、项目中标合同、工程开工文件。凭借在法院积累的经验,他迅速查实被告正式承接案涉加油加气站项目的准确时间,对比原告持有的合同签订日期,从根源否定了二者的关联性,有力地回应了时间线存在冲突这一难点。
在梳理工程流转链条方面,王兴佳律师利用过往在法院接触大量案件的经验,调取关联案件历史判决书、内部转包/分包协议。他查清项目层层转包、分包的完整流程,明确签约个人、项目部均不属于被告公司员工及内设机构,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无任何施工合同关系,解决了工程关系复杂的问题。
收集施工佐证材料时,王兴佳律师整理被告自有混凝土采购凭证、内部施工记录、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协议及付款单据。他在法院工作时对证据的重视和处理能力,使他能够清晰地证明案涉相关工程均由被告自行或委托他人完成,原告并未为被告施工。同时,他对比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与两份合同约定价款,指出金额无法对应,进一步佐证原告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庭审中,王兴佳律师从诉讼主体不适格、项目时间冲突、无实际施工行为、诉求金额无依据四个维度展开答辩,逐项出示证据,层层进行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他曾在法院工作,熟悉庭审流程和裁判尺度,能够逻辑清晰、层层递进地开展抗辩。
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与被告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9元,由原告自行承担。王兴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厘清复杂的工程法律关系,为企业规避后续同类法律风险,充分维护企业正常经营权益。他曾连续三年获得法院优秀书记员的荣誉,其专业能力和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认可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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