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从事建筑材料生意,长期向被告供应混凝土等货物,双方有多年业务往来。202X年3月,双方对过往货款统一结算,被告出具30000元借条确认欠款。结算后被告还款部分,截至202X年9月,仍欠229000元。原告催款不成,委托宿州地区灵璧县王兴佳律师诉至法院。王兴佳律师执业于安徽飞尚达律师事务所,自2023年开始执业。
面对交易周期长、需梳理多年交易记录的难题,王兴佳律师凭借曾在基层法院工作多年,熟悉基层办案流程的经历,迅速收集历年供货清单、送货单据、微信对账聊天记录、结算借条、后续还款转账凭证等材料。他仔细梳理交易时间、供货品类、历次结算与还款情况,明确了该案件属于买卖合同法律性质,为后续诉讼奠定基础。
在核算欠款金额方面,由于结算后有多笔零散还款,需精准核算。王兴佳律师以最终结算金额为基数,逐笔扣减后续还款,核算出剩余货款229000元。其在基层法院积累的深厚实务经验,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账目时得心应手,确保了金额计算准确无误。
本案借条名义为借款,实质是货款,需向法院厘清法律关系。王兴佳律师结合聊天记录、供货凭证,向法院说明“借条实为货款结算”的事实,明确应当适用买卖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他善于快速锁定案件争议焦点的能力,在此时发挥了重要作用,让法院清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
针对被告缺席庭审的情况,王兴佳律师按“买卖关系—供货事实—结算结果—还款明细—逾期违约”逻辑分组举证,阐述逾期付款利息的法律依据,完整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229000元;利息以229000元为基数,自202X年9月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王兴佳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与负责的执业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认可,还曾连续三年获得法院优秀书记员的荣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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