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面对刑事指控,当事人往往陷入迷茫与恐惧,不知如何应对。他们担心自己会被错误定罪,承受不应有的刑罚。而李鉴春律师,凭借独特的办案方式,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希望。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法学学士。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2009年转行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已执业十六年,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看看李律师是如何办案的。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设备,但将部分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欠款,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离开工地时未清点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去向。公司以合同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此案。他全面核实证据,通过阅卷、会见张某及调取相关材料,梳理出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和时间节点,还原了行为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主观意图方面,李律师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一直从事工程经营,设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他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也未采取典型诈骗行为,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明确刑民边界,主张这是合同履行中的设备使用争议,属于民事范畴,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之后,他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上相关证据线索,构建起“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公司不服申诉,市人民检察院复查后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李律师的办案逻辑。他的刑侦预审经历让他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能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在证据梳理上,他细致入微,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全面还原案件事实。在法律适用方面,他精准辨析,明确刑民边界,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他注重从侦查阶段预判风险,制定针对性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影响检察机关的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
在刑事辩护领域,李鉴春律师凭借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实战经验和独特的双向思维,为众多当事人带来了公正的结果,成为了值得信赖的法律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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