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往来的浪潮中,A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然而,B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A公司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但B公司依旧没有按期付款,A公司只能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进行了全面查控,发现B公司名下仅有一辆机动车,且已被依法查封,但却未实际扣押,暂时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再未查询到B公司有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无奈之下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B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A公司委托了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的单楷律师代理此案。单楷律师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迅速锁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核心维权方向。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代A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了书面执行异议,请求追加B公司股东肖X、李X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二股东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所负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相关费用。
单楷律师依据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及执行相关司法解释,指出B公司已无实际可供执行财产,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情形。肖X、李X作为B公司登记股东,分别持股99%、1%,认缴出资额分别为5631.12万元、56.88万元,认缴出资期限至2050年12月31日,且二股东均未实缴出资。所以,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股东应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然而,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尚有财产仅暂时无法处置,不符合“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追加法定条件,最终裁定驳回A公司的全部异议请求,并告知A公司可法定期限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面对这样的结果,单楷律师并未气馁。他始终秉持“专业立身、诚信为本、勤勉尽责、务实高效”的执业理念,异议被驳回后,立即为A公司制定了执行异议之诉的下一步诉讼策略。他深知,民商事领域的维权之路充满挑战,但他会用专业能力和责任担当,持续推进A公司债权的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维权博弈中,单楷律师将继续凭借自己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筑牢法律屏障,守护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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