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吉林长春,20XX年至20XX年期间,发生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委托人张先生与李先生是朋友关系,李先生以生活困难为由多次向张先借款。张先生为筹集款项,通过网络贷款及银行贷款的方式,陆续向李先生出借共计327483元。然而,李先生仅偿还了59400元,剩余本金及利息经张先生多次催要,李先生始终拒不偿还。无奈之下,张先生委托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本金327483元及对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马云航律师自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2201202510956400,他是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和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在民事争议类案件方面,他有着丰富的经验,该类案件胜诉率及调解率达95%以上。接受委托后,马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第一时间协助委托人梳理案涉所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他仔细核对每一笔转账,将相关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精准证明了借款事实、实际出借金额及催款过程。
庭审中,李先生对借款本金数额提出异议,辩称记不清具体借款金额,且认为张先的银行贷款与己无关。针对李先生的抗辩,马云航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庭审经验,就案件争议焦点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抗辩。他清晰地阐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指出张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虽然导致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马云航律师还精准把握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针对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合同无效的法律情形,制定了合理的诉讼策略。他明确主张李先生返还实际取得的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确保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最大程度保护。
最终,法院对马云航律师提交的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均予以采信。法院审理认为,张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导致案涉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李先生已偿还的款项应认定为偿还本金,最终核定李先生尚欠张先借款本金285333元。同时,法院认定案涉款项于20XX年X月X日视为到期,李先生应自20XX年X月X日起,以2853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张先支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核心诉讼请求,驳回了超出部分的诉请,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李先生承担主要部分。
此次案件的成功处理,充分体现了马云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他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务实的执业作风、真诚的服务态度,赢得了委托人的信任与认可。张先对马律师的工作非常满意,他表示正是因为有了马律师的帮助,才成功追回了借款本金及利息,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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