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两家公司,浙江甲X公司和盐城XX公司。2021年8月3日,双方签订了《盐城市XXXXX项目50-63楼、65-67楼、地库、配套楼及幼儿园桩基础工程合同》以及《盐城XXXXX三期基坑支护及降水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由浙江甲X公司承包项目施工,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暂定总金额379XXXX4612.72元,计划开工和竣工日期也都明确写好了。
合同签订后,浙江甲X公司于2021年8月5日进场施工。到9月1日,完成了三期一批次主楼位置桩基工程。可这时,盐城XX公司因为工程前期手续问题,要求浙江甲X公司暂停施工。9月22日才复工。期间,江苏省发布《能耗双减控制方案》,水泥、钢筋等建材价格大幅上涨。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了《会议纪要》。
复工后施工到2021年12月6日,桩基工程款结算为114XXXX0851.47元,2022年1月12日,支护及降水工程款经结算为XXX.36元。按约定,盐城XX公司应支付118XXXX3252.38元,但只支付了600万元工程进度款。2022年1月,盐城XX公司又因项目资金困难要求浙江甲X公司停工。6月14日,浙江甲X公司寄送《催款函》,盐城XX公司却没回复,也没付款,工程一直停工。
浙江甲X公司的处境很糟糕,材料款和人工工资都难支付,合同目的也实现不了,损失巨大。就在这时,他们找到了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的汪家道律师。
汪家道律师接手案子后,仔细研究了合同和相关材料。他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是盐城XX公司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工,这属于违约行为。而且,对于工程何时复工,盐城XX公司也没个明确说法。
汪律师前后查阅了大量的卷宗材料,对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有了清晰的把握。他提出,由于盐城XX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债务,经催告后仍未履行,致使浙江甲X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以应该解除合同。对于已施工的工程量,盐城XX公司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材料调差款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都有工程联系函确认,也应支付。在盐城XX公司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将可得利益损失纳入赔偿范围,并不违背法律规定。
法院最终采纳了汪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被告盐城XX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9XXXX6074.38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支付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及塔吊费用76533.2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原告以上述款项为限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962777元。
一开始,浙江甲X公司面临着工程款收不回、工程停工、损失巨大的困境。而经过汪家道律师的努力,最终不仅解除了合同,还拿到了应得的工程款、材料补差、塔吊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汪律师准确抓住了盐城XX公司违约的关键事实,并依据法律规定为浙江甲X公司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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