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陈XX,被告也是陈XX,还有第三人董X某。原告陈XX称,和被告及第三人商议各出资80万元购买“百物流”在南京市XX区的经营权,20XX年X月XX日,他把8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让被告统一去买。后来三人一起设立了南京市某物流有限公司,也就是“荣公司”,但经营权没买成,荣公司也没实际经营,所以要求被告返还80万元认购款和相应利息。
接到起诉书时,被告陈XX心里特别慌,这80万可不是小数目,如果真判自己返还,那损失可太大了。他整天愁眉苦脸,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就在被告焦头烂额的时候,他找到了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的邵如阳律师。邵律师从2017年开始执业,到现在已经承办了千余件案件,在刑事辩护、合同事务、知识产权及金融保险领域都有丰富的经验。而且他精通日语和英语,还和日本东京的律所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处理国际法律事务也不在话下。
邵律师接受委托后,马上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他先调取并整理了三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把三方从商议合作、签订《投资合股协议书》、设立荣公司、实际运营百快递溧水站点、持续投入运营资金、到后期股东变更的整个过程都捋了一遍,形成了完整的时间线证据链。
在法庭上,邵律师提出,原告转账80万元的时间、金额和收款账户都和《投资合股协议书》的约定完全一致,这份协议书明确说了三方各出资80万元设立公司,出资是共有财产,不能随意分割或收回,所以原告的转账就是在履行这份协议书。
针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人董X某单方签字的《情况说明》,邵律师从两个方面进行了有力质证。一方面,这份说明不是被告的意思表示,第三人没权力给被告设定义务,违反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另一方面,说明内容和很多在案证据都矛盾,像经营权实际是董X某出面买的,还一直在经营,原告也持续参与了经营管理,还多次追加投资,荣公司也有实际经营活动。
邵律师还通过微信群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备注等证据,证明原告在转了80万元后,一直参与荣公司和百快递溧水站点的日常经营管理,还多次给董X某转运营费用,加起来大概18万元,转账备注里都写着“投资款”“用于荣物流公司”,这足以说明原告知道自己投的钱是股权投资。
经过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800元也由原告自己负担,被告不用承担任何诉讼费用。
被告原本担心要赔80万和利息,现在一分钱都不用赔,心里的大石头总算落地了。这场官司能赢,靠的就是邵律师把每一个证据都梳理清楚,把每一个法律点都分析透彻,让事实说话,最终为被告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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