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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结算人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余万水泥货款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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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298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杨杭川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72人 执业9年
律所: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104201810062676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982340279
代表案例: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人身损害赔偿,合同事务,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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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A拿着被告某建筑公司指定人员签字确认的百余万欠款对账单,被告却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为由拒付。这指定人员签的字到底有没有效?这场欠款纠纷该如何解决?
指定结算人对账,法院判建筑公司付百余万水泥货款及违约金

原告A和被告某建筑公司签了水泥购销合同,被告书面指定了专人负责采购、对账和结算。A按约定供应了水泥,还开了增值税发票,可被告只付了一点钱,就拖欠了百余万尾款。A觉得有指定人员签字的对账单,这钱肯定能要回来,问题不大。

但被告却不认账,以对账人离职、未正式结算、涉嫌串通虚构货款等理由拒绝支付。A自己去和对方协商,可对方态度强硬,根本不松口。A慌了,反复想不通,不知道该怎么办,非常焦虑。

后来,A经人介绍找到了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的杨杭川律师。杨律师执业多年,在合同纠纷领域经验丰富。

杨律师在梳理材料时,发现了关键细节,那就是“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是扭转局面的关键,能直接否定被告“人员离职、无权对账”的抗辩逻辑。

围绕这个细节,杨律师开始制定诉讼策略。他系统整理了购销合同、交货单、对账单、增值税发票、税务抵扣记录、社保缴纳证明等全套证据,形成完整闭环。

到了庭审,被告坚称对账人离职就无权对账,未正式结算,还说可能存在串通虚构货款。杨律师则指出,对账人员是被告合同指定的项目结算负责人,签字对账具备合法法律效力,被告的抗辩没有事实和证据支撑。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开票、交付等全部合同义务,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

庭审过程中,A极度紧张,手心都出了汗。当听到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剩余货款百余万元,并支付依法调整后的违约金十余万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近两万元全部由被告承担时,A长出了一口气,心里的大石头终于落地了。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第一,合同指定人员要明确其权限和效力范围。第二,交易过程中要保留好各类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交易中明确指定人员权限很重要,保留证据也不能马虎。案子里,杨杭川律师精准抓住“指定结算人身份效力”这一关键,整理证据,为A赢得了胜诉,在四川三才(盐边)律师事务所展现了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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