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双律师自201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在法律服务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他承办过各类民商事案件,其中有一位客户在三年内两次委托他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
2020年,罗先生找到刘双律师,委托其处理与成都市XX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罗先生于2018年4月入职该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6月,罗先生因身体原因至8月7日未向公司提供劳动,自2018年8月8日至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继续在公司从事机器修理岗位。2019年10月18日,罗先生因家庭问题在公司厂区发生纠纷后未再上班。罗先生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社保损失及2019年10月工资等。仲裁裁决双方劳动关系至2019年10月18日解除,公司支付罗先生二倍工资差额43,973元及10月工资3,047元,驳回了罗先生的其他请求。罗先生与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双律师接手案件后,仔细研究了相关证据和法律条文。在确定罗先生入职时间的问题上,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主张罗先生在2018年4月4日入职公司后,因身体原因于2018年6月12日离开至2018年8月7日期间,未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对其进行管理并发放报酬,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用工关系,故本次劳动争议中罗先生入职公司时间应为2018年8月8日。对于罗先生的工资标准,刘双律师指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工资发放记录来证明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及组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法院采信了罗先生所主张的月工资数额4,500元。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上,刘双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双方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最终,法院判决罗先生与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罗先生工资3,334元、经济补偿金7,315.5元、二倍工资差额43,500.6元。
案件结束后,刘双律师并未与罗先生失去联系,他会定期回访罗先生,了解其工作和生活情况,也会为罗先生提供一些法律方面的建议。罗先生对刘双律师的服务很满意,也向身边有法律需求的朋友推荐了刘双律师。
2023年,罗先生的朋友何先生向罗先生借款后出现纠纷,罗先生再次找到刘双律师。原来,何先生于2016年8月9日向罗先生借款100,000元,罗先生按何先生指示汇至苏先生的银行账户,何先生向罗先生出具了借条。此后,何先生再次向罗先生借款20,000元。2018年7月6日,何先生向罗先生重新出具借条,借款金额写明为120,000元,承诺在2018年年底还清,双方均将原借款凭证撕毁。2020年1月18日,何先生通过他人向罗先生转账还款46,700元,此后便拒不归还剩余73,300元借款。何先生辩称自己虽向罗先生出具了借条,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罗先生和苏先生、杨先生、何先生之间的银行转账等经济往来与自己无关,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
与劳动争议案件不同,这次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收集和法律适用都有所不同。刘双律师重新调整策略,他收集了借条、银行转账明细单以及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虽然这些证据无法直接证明何先生收到罗先生的借款,但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苏先生、杨先生、何先生向罗先生转款、还款的行为,刘双律师也让罗先生给出了合理解释。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何先生未及时偿还借款应承担还款责任,判决何先生支付罗先生借款本金120,000元及相应利息。
后来罗先生对朋友说,找律师就找像刘双律师这样的,不管遇到什么类型的案件,都能用心去办,让人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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