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涛律师自2010年起执业,是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领域。此次他接手的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在原告WX驾驶三轮汽车与被告L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交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L某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若干,还主张了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多项损失,总计金额较大。被告L某的车辆在中国XX瓦房店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原告将L某及保险公司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优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按4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然而,关键缺失的证据在于如何有力反驳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
刘书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全面梳理了现有的证据材料,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针对保险公司可能提出的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刘律师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质证理由。刘律师则依据之前梳理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强调司法鉴定的合法性和权威性,说明原告用药的合理性,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法律依据。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干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若干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先全面梳理现有证据明确诉求,再针对对方可能的抗辩进行证据补强,结合法律规定阐述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方式,以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