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王彦栋律师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后,就专注于公司治理、涉外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复杂民商事案件及执行等领域。他服务的客户涵盖了10家大型国企、2家政府机构,还有多家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承办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这些业务领域中,常常会遇到执行难、法律关系复杂、合同效力争议等攻防难题。
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典型案例中,原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被告某实业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进入执行阶段后,被执行人长期无财产可供执行。王彦栋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行动。他通过调查令调取工商档案及银行流水,发现被执行人原始股东存虚假出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王彦栋律师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追加原始股东及会计师事务所为被执行人,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执行阶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王彦栋律师立即启动调查令调取银行流水与工商档案,发现流水断档与公司更名相关。他以曾用名再次申请调查令,调取原始档案,证实股东未实际缴纳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王彦栋律师提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将原始股东、会计师事务所列为共同被告。采取以诉促执策略,同步推进执行与追责诉讼,最终迫使被执行人及股东主动和解,全额支付工程款。法院支持了王彦栋律师的意见,认定原始股东应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验资不实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付清全部工程款,案件全额执行完毕,原告债权全部实现。从这个案件可以提炼出的办案思路是,执行案件中遇到困难时,要深入调查被执行人背后的股东等相关主体的责任,通过法律手段追加责任主体,以实现债权。
另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中,原告系某金融租赁公司,与多名被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主债务人未按约支付租金,部分车辆被原告收回,另有一台车辆被擅自处置。王彦栋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就合同效力、法律关系性质、违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范围、抵押效力等问题进行分析论证。王彦栋律师指导原告收集融资租赁合同、挂靠协议、抵押合同、保证函、车辆交付凭证、租金支付记录、逾期催收函、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全套证据材料。庭审过程中,王彦栋律师围绕原告系合法车辆所有权人、被告构成根本违约、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有权收回租赁物并主张损失等观点充分发表代理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多名被告之间构成合法有效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保证人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抵押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部分合同条款,确认案涉十三台车辆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判令相关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同时判令主债务人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支付剩余车辆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用,保证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中,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以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其合伙收益为由,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被告方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庭审中围绕“无恶意串通事实、无损害后果、原告主体不适格”充分发表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王彦栋律师面对这些多线纠纷时,通常会先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分析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然后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诉讼策略。执行案件中注重调查背后的责任主体,合同纠纷中准确把握合同效力和证据链条,通过这些方式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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