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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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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5 · 136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1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950396993
代表案例:3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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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案中,程X、王XX、陈XX因涉嫌贩卖140.08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被指控。一审判决后程X、王XX上诉。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作为王XX辩护人,提出多项辩护意见,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贩卖毒品案二审辩护维持原判

本案起始于2013年3月,邱XX向盖山派出所举报“晓X”(陈XX)贩卖毒品并愿协助抓捕。3月15日凌晨,邱XX与陈XX联系购买30克冰毒,陈XX联系王XX,王XX又联系程X,四方约定交易。交易完成后邱XX欲再购100克,陈XX下楼取货返回后交易时被抓,程X随后也被抓获。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在此次案件中担任王XX的辩护人

在案件二审阶段,苏湖城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知识和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提出本案存在“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侦查机关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由此取得的证据材料应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指出王XX不以牟利为目的居间介绍购买毒品,一审认定为贩卖毒品属适用法律错误。若定性为贩卖毒品罪,因贩卖行为在公安机关掌控之下,应认定为不能犯的未遂,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此外,苏湖城律师还提出从陈XX身上扣押的9.1克冰毒与王XX无关,不能计算在王XX的涉案数量中。这些辩护意见是基于其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和对案件的深入分析,试图为当事人争取更有利的判决结果。

然而,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据以定案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于苏湖城律师提出的各项辩护意见,法院均未采纳。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曾在2019年经福建省律师协会考核评定为福建省首批专业刑事律师,荣获福州市律师协会“2019-2020年度优秀律师”之“优秀刑事诉讼律师”称号,其个人执业事迹还受到多家出版社和媒体的专访报道,充分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精神与突出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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