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纠纷频发的当下,投保人张XX与被保险人高XX的经历颇具代表性。2023年4月18日,他们向中国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平六福两全保险及平安心百分百两全保险。然而,在投保时,高XX对健康告知中“是否患有或曾经患有高血压等心血管疾病”一栏勾选了“否”。2024年4月,高XX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住院并植入支架,随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高XX在投保前多次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取降压药,诊断记录显示“高血压3级”。于是,保险公司于2024年9月7日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全部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同时拒付保险金。原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遂起诉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豁免保险费、给付保险金136087.8元。
在这场复杂的保险纠纷中,童彬超律师登场。他是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13年,专注于金融保险及刑事业务,拥有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学士的专业背景,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千余件。
接手案件后,童彬超律师开启了严谨的办案流程。他深知证据是胜诉的关键,于是第一步就着手收集核心证据。他完整还原了投保人隐瞒高血压3级病史的事实链条,收集了就诊记录、配药记录等重要证据,以此证明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这些证据如同坚实的基石,为后续的抗辩提供了有力支撑。
在庭审策略方面,童彬超律师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他不仅引用临床数据论证高血压与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的直接因果关系,强化了拒赔的合理性,还精准地指出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即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高血压病史,以及保险人是否在合同订立时已知晓未如实告知情况。通过深入的分析和严谨的论证,他让法官清晰地了解到案件的全貌。
最终,法院查明,投保人张XX在投保当日通过微信告知保险公司业务员“高有高血压,但不是很高……健康告知中先选健康好了”,业务员未提出任何异议。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履行,保险公司需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54000元、住院日额保险金1200元,医疗费按合同约定限额赔付10000元(而非原告主张的80887.8元)。
尽管保险公司未能实现解除合同、完全拒赔的目标,但童彬超律师通过专业的代理工作,成功将医疗费赔付额限定在合同约定的1万元上限,并避免了豁免保险费等额外义务,同时明确了业务员“明知未告知”这一关键事实对保险公司的不利影响。这一案件充分体现了童彬超律师在金融保险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童彬超律师始终秉持着“尽职、勤勉、高效、有力”的执业理念,用专业和责任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在复杂的法律纠纷中为当事人撑起一片公正的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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