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刚律师从2012年开始在安徽宿州执业,现为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具备中级经济师职称及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发行与承销),执业以来累计办理案件上千件。2021年,单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进入司法程序。单某某自2015年起在自己家中雇佣员工从事炒面加工生产,其在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食品生产所禁止的硼砂,目的是为了使生产的炒面更加劲道、口感好。公诉机关指控其每天能生产炒面1500斤左右,以每斤1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认定单某某自2019年底至2020年10月生产、销售的炒面价值51万元,建议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单某某家属经多方打听,找到了刘刚律师,委托他为单某某进行辩护。刘刚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单某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包括单某某与面粉供应商的交易记录等。
在调查过程中,刘刚律师发现了关键问题。单某某从面粉供应商赵XX处购进面粉生产炒面,但其向赵XX的汇款还包括购买食用油的款项及偿还赵XX借贷的款项,此金额应予扣除。同时,对于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仅有单某某的供述,缺乏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而且购进的面粉在生产中也存在退货、损耗等情况,不能进行简单地推算。刘刚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
随着案件的推进,到了关键的庭审阶段。刘刚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公诉机关在涉案金额认定上存在的问题。他强调,单某某向供应商的汇款包含多种款项,不能全部认定为炒面的销售金额;面粉产出炒面的数量缺乏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单某某的供述来确定;面粉在生产过程中的退货和损耗情况也应考虑在内。刘刚律师的这一辩护策略改变了案件走向,引起了法院对涉案金额认定的重新审视。
2021年8月6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单某某生产、销售金额为51万元的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对刘刚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被告人单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这一结果意义重大,首先,它体现了法律的公正,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了因证据不足而导致的过重量刑。其次,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参考,强调了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涉案金额认定必须有充分证据的重要性。再者,提醒公诉机关在指控犯罪时要更加严谨地审查证据,确保指控的准确性。最后,也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增强了对司法系统的信任。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涉案金额的认定是核心问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严格审查证据,要求涉案金额的认定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支持。如果证据不充分,即使公诉机关指控的金额较高,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这就要求律师在辩护时要深入研究案件细节,从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和充分性等方面入手,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生产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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