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案件是广东省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20XX)粤XXX刑初XXX号刑事案件,属于多人共同实施的网络资金结算类犯罪。公诉机关最初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控被告人CX等六人,认定CX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及电信诈骗资金提供银行卡代收、转账服务,涉案资金流水巨大,包含多名被害人被骗款项,CX在团伙中负责对接上家、分配获利,处于主犯地位。案件核心争议在于罪名定性与犯罪数额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C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涉及资金流水审计、电子数据固定、共同犯罪地位区分等复杂问题,是典型的网络黑灰产刑事案。
万利律师作为被告人CX的一审辩护人,在办案过程中展现出专业优势。他全面细致地查阅了全案卷宗,对银行流水、司法会计鉴定、Telegram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逐一核查,针对犯罪数额、主观明知、行为模式等关键事实进行核对,并提出部分银行卡流水不应计入CX涉案数额的质证意见。在定性与地位辩护方面,万利律师在认可指控基本事实的前提下,提出CX相较于未归案的上家“佰X”“阿X”作用更小、层级更低,应认定为从犯或情节较轻主犯,同时强调其实际获利有限、归案后如实供述,具备坦白情节。在量刑情节论证上,万利律师围绕CX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部分退缴违法所得、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等多项酌定从轻情节,向法庭提出全面罪轻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处罚并考量缓刑可能。庭审中,万利律师依法举证、质证、辩论,完整呈现辩护观点,保障CX的诉讼权利,推动法庭全面审查案件背景、行为作用、悔罪表现等综合情节。
法院经审理作出重大改判,将公诉机关指控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驳回被告人关于未使用部分银行卡的辩解,认定涉案转移资金数额超XX万元,属情节严重;认定CX系主犯,应对团伙全部犯罪负责;最终判处CX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虽然最终CX仍被认定为主犯,但罪名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万利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有利的裁判结果,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为同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实务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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