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公司通过合法背书转让获得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及承兑人均为第三人公司,被告为票据连续背书人。汇票到期后,原告公司按期提示付款,却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遭到拒付。为维护权益,原告公司委托江苏南通市如皋市北京恒都(南通)律师事务所的丁晓霞律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第三人连带支付票据款及相应利息。丁晓霞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超千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超400件,在处理这类票据纠纷方面经验丰富。
丁晓霞律师接受委托后,快速确定案件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明确维权核心为证明原告系合法持票人、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票据背书连续有效,并据此制定诉讼策略。她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了汽车配件买卖合同、销货清单、入库通知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打印件、票据追索信息查询打印件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应对被告可能提出的抗辩。
庭审中,面对被告提出的“非合法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间提示付款”等抗辩,丁晓霞律师逐一进行回应。她以真实交易凭证和连续背书记录证实原告合法取得票据,具备持票人资格;提交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提示付款记录,证明原告在到期日当天即发起提示付款,符合法定程序;明确原告已通过电子系统发起线上追索,履行了追索义务,有权向背书人主张权利。由于两被告及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丁晓霞律师在庭审中充分陈述案件事实、出示全部证据,详细阐释票据追索权的法律依据。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丁晓霞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及第三人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及第三人共同负担。最终,原告公司的票据债权得到全额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丁晓霞律师长期认为,票据交易中要注意留存证明交易真实性和票据合法性的证据。在涉及票据的业务中,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交易凭证,确保在出现纠纷时能够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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