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7日,原告A与被告B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约定B委托A代持某无人机运营公司30%的股权,出资额3万元。同年5月27日,双方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A将代持的30%股权作价1元转让给B,B应在7日内支付转让款并配合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然而,B却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A遂诉至法院。
被告B辩称,股权实际系为其父C代持,股权代持协议系伪造,且股权转让附有条件,其他股东已行使优先购买权,协议条件未成就。此时,上海浦望律师事务所的于彩霞律师介入了此案。于彩霞律师自2008年起在上海浦东新区和杨浦区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0件,在公司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
面对被告B“协议伪造”的抗辩,于彩霞律师强调被告已确认签名真实性,且双方后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等实际履行行为形成印证,使法院认定协议有效,不受签署时间争议影响。对于被告提出的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这一抗辩,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于彩霞律师据此主张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法院予以采纳,排除了被告“协议条件未成就”的关键抗辩理由。
同时,于彩霞律师合理主张股权变更登记,未盲目坚持要求法院介入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如修改章程等,避免了不必要的诉请被驳回,提高了诉讼效率。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B虽主张股权代持协议系倒签,但确认签名真实性,协议本身有效;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公司其他股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B未按约办理变更登记,构成违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将A持有的30%股权变更登记至B名下;驳回A要求变更公司章程等诉讼请求。
这一判决让原告A成功将代持股权转回实际出资人名下,免除了作为名义股东可能承担的出资补足、公司债务等潜在法律风险,实现了委托目的。于彩霞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解决了这起股权代持纠纷,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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