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票人怎么去行使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遵循法定程序。首先,应在法定期限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若被拒绝,取得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等证明。此证明是行使追索权的关键证据,能证明持票人已依法提示,而票据未获承兑或付款。
之后,持票人应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付款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再前手。未按规定期限通知的,仍可行使追索权,但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损失的,要在汇票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持票人可对汇票债务人中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追索金额包括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利息及取得有关证明和发出通知书费用。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满足哪些条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满足实质和形式两方面条件。实质条件上,若汇票到期被拒付,或到期前出现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等情况,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
形式条件方面,持票人要提供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有关证明。若被拒绝,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未出具的要承担民事责任。因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等原因不能取得拒绝证明的,可依法取得其他有关证明,如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等。若持票人不能出示证明,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仍需承担责任。
三、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的条件有哪些
持票人行使再追索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已履行清偿义务。持票人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出现其他法定原因后,已向前手进行了清偿,取得相应票据及有关证明。二是持有相关证明。持票人应持有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其他合法证明,以证明票据不获承兑或付款等情况。三是在法定期限内。持票人需在法定的再追索权行使期限内进行,《票据法》规定,再追索权的时效为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满足上述条件,持票人可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已清偿的全部金额、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的利息等。
在了解持票人行使追索权需遵循法定程序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若遇到被追索人破产等特殊情况该如何处理。另外,当汇票存在保证时,持票人对保证人的追索权又该如何行使。这些都是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紧密相关的内容。如果您对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具体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或者相关法律责任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取准确信息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员会为您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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