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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律师深挖股权线索追加被执行人获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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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14人看过
导读:王某与被执行公司、刘某民间借贷纠纷调解后,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调取工商资料发现原股东高某“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一审被驳回后依据法律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最终法院采纳意见,追加高某为被执行人并担责。
民间借贷纠纷僵局:律师深挖股权线索追加被执行人获胜诉

民间借贷纠纷的复杂棋局中,一个案件的僵局往往令当事人陷入绝望。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的民间借贷纠纷,在达成调解后却遭遇了执行困境——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仿佛给案件画上了一个无解的句号。

此时,何菲娅律师介入了此案。何菲娅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还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她是律所合伙人,在交通事故纠纷合同纠纷等领域经验丰富,是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的多面手。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还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此外,她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

接手案件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凭借丰富的法律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开始深挖被执行公司的相关资料。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了关键线索: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而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然而,一审的结果并不乐观。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了执行异议。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她深厚的法律功底此时发挥了巨大作用。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

在后续的庭审中,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但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执着精神,成功打破了案件的僵局,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再次证明了她在复杂法律案件中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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