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开始在湖北黄冈执业,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以来,他专注刑事领域,累计办案数百余件。以下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展现他在刑事辩护中的专业表现。
2023年4月11日,被告人杨XX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杨XX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此次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8月19日到22日期间,杨XX与其同乡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两张银行卡共计过帐384952.2元,其中涉诈资金共计346042.2元。公诉机关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且杨XX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杨XX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杨XX找到高永帅律师为其辩护。高永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杨XX,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在调查过程中,高永帅律师发现,起诉书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杨XX与同案犯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非法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但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与同案犯供述相矛盾。高永帅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向法庭提出该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高永帅律师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法院认为杨XX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杨XX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但杨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杨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同时追缴杨XX违法所得2000元,依法上缴国库。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先,体现了证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只有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金额。其次,对于累犯,虽然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如果其自愿认罪认罚,仍可获得从宽处理,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人性化。再者,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能够发挥重要作用,通过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和分析,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后,此案也提醒公众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023年8月29日,被告人谭XX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冈市公安局黄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并根据上线指令以更改微信个人资料、添加微信好友的方式牟利。谭XX伙同他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更换成湖北黄冈,并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要求对方添加上线提供的微信号码为好友。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称向其工商银行账户转账298万元,并提供网上转账电子回执,要求朱XX向指定账户转账298万元,因朱XX警觉未遂;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按要求添加微信后,对方要求李XX通过银行卡进行转账,因李XX警觉未遂。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公诉机关认为,谭XX、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且两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建议对谭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卢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谭XX委托高永帅律师为其辩护。高永帅律师在接案后,迅速开展工作,会见谭XX,了解案件详情,并收集相关证据。在调查中,高永帅律师发现谭XX的行为属于诈骗未遂,且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不能认定谭XX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在法庭上,高永帅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提出谭XX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认为谭XX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仍为其提供帮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但谭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谭XX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
这起案件表明,对于诈骗未遂且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法律会根据具体情节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也能获得从宽处理。律师通过对案件的准确分析和有效辩护,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5年,被告人王XX因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先后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贩卖毒品罪方面,购毒人员陈X、余X联系王XX欲购买毒品麻果,王XX联系上家陶X进行交易,两次交易中均出现数量不足的情况,经协调上家退还部分款项。公诉机关认为王XX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方面,2025年8月29日,同案人唐X在“纸”APP上接到“跑分”取现任务,伙同王XX驾车前往大连市,王XX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按照指示从被害人黄某处取走25万元现金,并在约定地点将赃款转移给唐X。公诉机关认为王XX转移诈骗资金25万元,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XX委托高永帅律师为其辩护。高永帅律师在了解案件情况后,认为王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且王X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高永帅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详细阐述了王XX的自首情节、从犯地位以及认罪认罚态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数罪并罚。最终,公诉机关提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量刑建议,法院全面采纳了该建议,判处王XX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数罪并罚的案件,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量刑。像王XX这类案件,虽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通过律师精准识别量刑情节、有效沟通促成认罚以及清晰的数罪并罚策略,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理。这也体现了在刑事辩护中,律师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同时,此类案件也提醒公众,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仍有机会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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