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毕业后求职,被“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吸引,出售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案件移送起诉,王X委托山东青岛丁子宸律师进行辩护。丁子宸律师自2016年起在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执业,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
在辩护过程中,丁子宸律师凭借其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首先进行核心辩护。他调取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丁子宸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大学,系统的法学学习让他深知帮信罪构成要件的关键。他通过这些证据证明王X作为刚毕业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不知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存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
接着,丁子宸律师关注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曾处理过多起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他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提交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
最后,丁子宸律师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进行政策辩护。他提交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顺利就业,无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在业内也有着良好的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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