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法庭上,气氛往往紧张而焦灼。本案中,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本以为事情就此有了结果,然而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瞬间陷入了僵局。
此时,何菲娅律师接受了委托。何律师拥有逾六年的执业时间,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在民事与刑事案件、诉讼与非诉程序方面都是多面手。她曾担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这些丰富的履历,使她在面对各种复杂案件时都能沉着应对。
接受委托后,何律师并未局限于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她凭借自己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开始深入调查。她调取并分析了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这一细致的工作,让她发现了关键线索:高某作为发起股东,认缴出资1200万元,出资期限为2015年12月31日,但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19年将股权转让给刘某,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明显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
一审执行异议时,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了请求。但何律师没有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充分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精准把握和灵活运用,而这与她多年的法律学习和实践经验是分不开的。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她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系列的动作,展现了她在庭审中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而这种能力正是她在长期的案件处理中逐渐积累起来的。
最后,何律师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明确指出:在公司无法清偿债务且具备破产原因时,未实缴出资的原股东仍应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何律师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何菲娅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成功打破了案件的僵局,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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