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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据纠纷中的交易习惯与举证责任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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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6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肖康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5401202410772771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5870473337
代表案例:12个
律师优势:;建设工程、工伤赔偿、企业法律顾问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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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中,原审判决被告邓某某败诉。邓某某委托肖康律师申请再审。肖康律师围绕举证责任和事实不清展开辩护,指出原告交付陈述不一、与交易习惯不符且无催款记录。最终,法院再审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借据纠纷中的交易习惯与举证责任审查

2024年,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的再审法庭上,审判长严肃发问:“原告称借款以现金交付,可有相关交付凭证?”坐在被告席的代理律师肖康,沉稳地从文件中抬起头,准备阐述关键观点。

这起案件中,原告张XX称被告邓某某在2015年和2017年分别借款30000元、4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据》,因催讨未果诉至法院。原审中邓某某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张XX诉求。邓某某不服,委托肖康律师申请再审,主张款项是赌债,不应认定为合法借贷。

肖康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毕业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法学学士,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领域,尤其专精公司股权纠纷

接案后,肖康律师仔细研究案情,围绕举证责任和事实不清两大核心展开辩护。他指出,张XX虽有《借条》《借据》,但未提供款项交付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且关于交付方式陈述反复,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双方在案涉期间有微信小额转账记录,张XX却称大额借款以现金交付,与交易习惯不符。同时,张XX没有电话、微信等催款记录,2018年起无法联系邓某某,却2023年才起诉,行为不合常理。

再审法院认为,张XX未能充分证明实际交付借款,陈述前后不一,与交易习惯和常理不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张XX全部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张XX承担。

另一起案件中,在处理一起建设工程纠纷时,肖康律师在开庭前一周,多次前往相关部门调取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等文件,仔细核对每一个日期和数据,为庭审做了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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