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2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俞X(另案处理)伙同他人,利用北京XX公司、通XX公司前身北京XX公司、北京XX公司及其下属的17家“分公司”等,以承诺一定比例收益为名,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通过宣讲会或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通过“XX宝”“XX盈”“XXXX宝1号”等项目向集资参与人募集资金。被告人郝XX先后担任该公司客户经理、团队经理、营销总监、分公司经理,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实施并参与公司吸收资金活动并从中谋利。经司法审计查明,郝XX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5亿余元。2023年6月28日,郝XX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双方的诉求和各自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为其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郝XX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了一系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一是郝XX系初犯、偶犯;二是郝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三是郝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四是郝XX自愿认罪认罚,且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五是本案存在重复投资及挂单情形。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相关证据进行了细致审查。在案证据显示涉案人员获得的提成、奖励均按照各自名下非法吸收资金的全额计算,并可自行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单”现象普遍存在。同时,郝XX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
法院的认定逻辑
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挂单”金额应从犯罪金额中扣减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这种“挂单”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所以对该辩解不予采纳。而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郝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综合考量被告人郝XX在共同犯罪中的所起的作用,并横向比较通XX系列案件中其他被告人的判处刑罚情况,认定其为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郝XX系从犯,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还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部分违法所得,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郝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这起案件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陈晓伟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金融犯罪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积极退赔等行为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如果你不幸卷入类似案件,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主动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同时,在日常生活中,要增强法律意识,远离非法金融活动,避免陷入犯罪的泥潭。
结尾
本案中,被告人郝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高达55亿余元,本应面临重刑,但最终却获得了从轻处罚。这一结果离不开陈晓伟律师精准的辩护策略。陈晓伟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453件。多年的执业经验让他在处理此类复杂的刑事案件时游刃有余。在这起案件中,他准确地抓住了案件的关键要点,为郝XX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机会。正是由于他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在众多证据和复杂的法律关系中找到突破口,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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