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缘起
孟女士和兄长、侄子之间的这场纠纷,源于家庭财产的分配。孟女士与兄长、侄子是兄妹及叔侄关系,被继承人孟先生、孙女士夫妇生前育有养子女孟先生和孟女士。孟先生于2006年去世,孟先生之子便是孟女士的侄子。20XX年,涉案宅基地拆迁,经过之前的析产诉讼和家庭协议,孟女士和母亲孙女士共同获得东院房屋拆迁权益,还拿到了两套安置房,其中一套两居室便是此次纠纷的焦点。
2017年3月4日,孙女士、孟女士、孟先生、孟先生之子共同签订了家庭《协议》,对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等事项做了整体安排,约定涉案房屋产权归孟女士所有,孟女士给付兄长和侄子20万元,母亲由孟女士赡养。协议签订后,孟女士支付了20万元,还把母亲接到家中赡养,直到2020年母亲去世。
一审胜诉却再遇波折
孟女士起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相关权益归自己所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然而,兄长和侄子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他们主张,2017年的《协议》存在严重瑕疵,不具有分家析产性质,而是赠与合同,而且孙女士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还称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导致老人坠楼身亡,应该撤销赠与;另外,协议中补写的条款无效。
此时,孟女士陷入了困境。她虽然一审胜诉,但兄长和侄子的上诉让她再次面临失去房屋权益的风险,心里十分焦虑。
律师出击
李同红律师作为孟女士的代理人,在二审中围绕几个核心要点发表了代理意见。
首先,李同红律师指出《协议》系分家析产协议而非赠与合同。协议内容涵盖了母亲赡养、房屋归属、补偿款支付、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多个事项,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的整体安排,符合分家协议的性质,并非单一的赠与行为。
其次,李同红律师强调《协议》合法有效。协议是由孙女士、孟女士、孟先生、孟先生之子四人共同签署的,是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协议签订后,孟女士已经支付了20万元补偿款,并且履行了赡养义务,各方都认可协议约定的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孙女士生前也没有提出异议。
再者,针对兄长和侄子提出的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的说法,李同红律师指出,孟女士将母亲接到家中赡养了数年,还独自办理了丧葬事宜,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兄长和侄子多年都没看望过老人,他们说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没有事实依据,而且也没有证据证明老人坠楼和孟女士有关。
最后,对于协议补写条款,李同红律师表示,即使《协议》第七条后两行是补写的,也不影响协议整体作为分家协议的法律性质,而且补写内容已经实际履行,兄长和侄子也没有提出异议。
胜诉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依据此前析产情况及拆迁补偿协议,涉案房屋权利人应为孙女士、孟女士二人。2017年的《协议》是分家协议性质,协议不仅约定了房屋产权归属,还约定了20万元房款支付、配合过户、母亲赡养、村内股份制分红归属等一系列问题,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的整体安排,各条款权利义务具有整体性和关联性,即使存在补写条款,也不改变协议的法律性质。协议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都认可相关约定已经实际履行,孙女士生前也没有提出异议,所以协议合法有效。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孟女士未尽赡养义务或对老人实施了不当行为,无法据此认定孟女士未履行分家协议所约定义务。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兄长和侄子共同负担。
这场官司中,李同红律师精准把握家庭分家协议的整体性特征,成功说服二审法院认定《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的分配、补偿及父母赡养所作的整体安排,而非单一赠与行为,合法有效。在对方以未尽赡养义务为由主张撤销协议的不利局面下,用证据链证明当事人已实际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推动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为当事人守住了涉案房屋的全部权益。这也体现出李同红律师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专业诉讼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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