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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犯罪情节严重,律师辩护能否争取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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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88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高永帅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11人 执业5年
律所: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120211033760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8871369168
代表案例:16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法学本科学历,法学基础知识深厚,思维方式独特,办案细心严谨,诉讼技巧娴熟,善于抓住案件的焦点。从事法律工作十多年,曾在知名上市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多年,熟悉制定企业法律风险预防体系,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多次参与公司重大决策中的法律事务,为公司出谋划策,保驾护航。高永帅律师专注于刑事犯罪辩护,相信刑事辩护是捍卫生命与自由的艺术,办理过大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其中不乏无罪判决、不起诉、定罪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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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当被告人面临多项指控且情节严重时,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充满悬念。是会依法严惩,还是能因某些情节获得从轻处罚?下面这几个案例或许能给出答案。
涉嫌犯罪情节严重,律师辩护能否争取轻判?

案例一:杨XX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杨XX,曾因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刑。2022年8月19日到22日,他与同乡杨XX前往广东广州,将自己的四张银行卡提供给跑分团队过账违法犯罪资金。其贵州农村商业银行卡过账363052.2元,涉诈资金340042.2元。2022年9月17日,在银行卡被冻结的情况下,他还将银行卡密码提供给他人,该账户又过账21900元,涉诈资金6000元。两张银行卡共计过账384952.2元,涉诈资金346042.2元。

争议点一:杨XX非法获利金额的认定

法院查明:起诉书指控杨XX与同案犯在广州市花都区提供银行卡供跑分团伙作案过程中获利2000元,依据是杨XX于2022年8月22日微信支付4次“零钱提现”,每次金额500.5元,且无其他证据印证,还与同案犯杨XX的供述相矛盾。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指控杨XX非法获利4000元;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定杨XX非法获利4000元的证据不足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XX在本起犯罪事实中获利2000元的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

争议点二:杨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杨XX经公安口头传唤到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杨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协助调查,系自首;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点,但依据事实情况,杨XX不符合自首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杨XX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杨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2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谭XX、卢XX涉嫌诈骗

2023年8月25日,谭XX通过“飞机”软件认识上线刘XX,伙同卢XX等人按照上线指示,将微信头像换成黄冈市委领导头像,昵称随机更换,地址换成湖北黄冈,下载“Todesk”远程操控软件,通过微信搜索添加好友,冒充领导与对方沟通,并要求对方添加指定微信号。卢XX添加的好友朱XX、严XX添加的好友李XX均因警觉未转账。事后,谭XX获利620元,卢XX获利220元。

争议点一:谭XX、卢XX在犯罪中的作用及责任承担

法院查明:谭XX仅是提供移动设备,其他诈骗行为均是上线通过远程操控完成;卢XX提供手机微信,未起策划、管理、指挥等作用。

双方主张:谭XX的辩护人认为谭X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不应认定对诈骗全部金额承担责任;卢XX的辩护人认为卢XX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谭XX、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争议点二:卢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卢XX自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双方主张:卢XX的辩护人认为卢XX构成自首;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点,但依据事实情况,卢XX符合自首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卢XX构成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谭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谭XX违法所得620元,卢XX违法所得220元。

案例三:王XX涉嫌贩卖毒品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王XX曾因抢夺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25年,他涉及两起不同犯罪。在贩卖毒品罪中,他两次协助联系毒品交易;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他明知所取现金为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25万元现金。

争议点一:王XX是否构成自首

法院查明:王XX主动到大连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王XX构成自首;公诉机关虽未明确提及,但依据事实情况,王XX符合自首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王XX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争议点二:王XX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法院查明:王XX在共同犯罪中受他人指使,未主导犯罪。

双方主张:辩护人认为王XX应认定为从犯;公诉机关未明确提及此点,但依据事实情况,王XX符合从犯条件。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王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王XX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法律建议

从这几个案例可以看出,普通人在生活中一定要坚守法律底线,不参与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如果不小心陷入类似案件,要及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争取构成自首。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争取从轻处罚。在涉及经济往来时,要谨慎对待,避免为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结尾

这几个案例中,被告人有的面临严重指控,有的涉及多项罪名,但最终都因一些法定或酌定情节获得了从轻处罚。代理这些案子的,是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的高永帅律师。高永帅律师自2021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数百余件。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他在面对不同案件时,能够精准识别量刑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例如在王XX案中,他敏锐地抓住王XX的自首情节和从犯地位,成功促使法院采纳从轻处罚的建议。这就是这几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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