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申请人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4500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保。2024年2月1日,申请人在执行环卫工作任务时从作业车辆跌落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2024年7月8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受伤后,因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支付产生分歧,委托梁广宇律师提起劳动仲裁,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共计约11万元。
梁广宇律师接受委托后,指导申请人系统梳理并固定了核心证据链,包括社保缴费记录、《认定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银行工资流水等,以此证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
在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经仲裁委依法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答辩意见或反驳证据。梁广宇律师当庭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发表代理意见,强调案涉事故已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缺席审理且未举证的情况下,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针对各项仲裁请求,逐一对应《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计算依据与标准。同时,梁律师客观分析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将维权重点聚焦于用人单位应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停工留薪期工资,确保诉求合法且有据。
仲裁委采纳了梁广宇律师提交的全部核心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用人单位缺席及未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的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并作出终局裁决。裁决用人单位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663.2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3500元,两项合计45163.20元。对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医疗费,仲裁委以不属于用人单位支付义务为由予以驳回。
对于普通人而言,在遇到工伤纠纷时,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固定与劳动关系、工伤事实、伤残等级及工资标准等相关的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同时,要明确社保基金支付与用人单位支付的法定边界,合理确定维权诉求。在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时,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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