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律师执业的第6年遇到了此案。本案发生在甘肃某县,上诉人YX于20XX年X月X日从当地农商银行贷款后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口头约定。YX乙仅支付了银行贷款利息,本金未还。YX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驳回了YX的全部诉讼请求。
Y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高杰律师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杰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在梳理证据链时,他精准抓住一审裁判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完整上诉逻辑。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提出,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他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借贷关系全貌,清晰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YX在农商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的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长期认为,合同中的书面约定内容属于高频漏洞,在民间借贷中,书面借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据。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在借款时尽量签订书面借据,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重要信息,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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