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纠纷并不少见。这次要说的案子,就涉及到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款支付等一系列问题。
XX公司与XX公司就某酒店外墙保温及涂料工程签订了分包合同。XX公司完成施工后,双方在工程款结算、增量工程款支付、质保金返还以及发包人C公司连带责任等方面产生了争议。XX公司觉得XX公司拖欠工程款142252元、增量工程款149315.1元,并且C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是把XX公司和C公司告上了法庭。
一审的时候,法院只支持了XX公司工程款62302元及对应利息,其他的诉讼请求都被驳回了。这对于XX公司来说,情况很糟糕,原本期望能收回的款项大部分都没得到法院支持,公司的利益受到了很大损失。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委托了章世铿律师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
章世铿律师接受委托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确定了上诉的核心思路,围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关键点展开上诉工作。
在工程款结算问题上,章律师指出一审法院没认定结算清单里明确约定的铝板费用43700元、补工费20000元、时工费5250元,而且那笔未获XX公司认可的11000元扣款不应该扣减,XX公司实际欠款金额应该是142252元,而不是一审认定的62302元。
针对增量工程款问题,章律师主张XX公司按照监理单位要求增加了两道外墙柔性防水腻子工序,这个增量工程事实是存在的,双方的沟通记录、工程施工常理都能证明,XX公司还曾口头承诺按市场价格结算,一审以证据不足驳回该诉求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起算时间,章律师提出案涉工程在20XX年XX月XX日竣工,20XX年XX月XX日质保期满,合同约定质保期满结清全部款项,利息应该从质保期满开始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违背了合同约定。
在C公司连带责任方面,章律师提出C公司作为项目发包人是工程预期收益人,而且XX公司承接案涉项目时资质不符,C公司和XX公司拖延结算付款导致XX公司无法收到工程款,C公司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庭审中,章律师就上述上诉要点充分举证、质证,详细阐述代理意见。针对XX公司的抗辩及提交的证据,他逐一进行反驳,同时就C公司的抗辩意见结合合同相对性及法律规定进行回应,全力维护XX公司的合法权益。
不过,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XX公司主张的铝板、补工、时工费用未获XX公司确认,且没有签证单等佐证,不予认定;扣款11000元因为XX公司在一审中没有异议,予以确认;增量工程款只有单方制作的情况说明,没有实际施工及价格约定证据,不予支持;利息起算由于双方未完成最终结算,一审从起诉之日起算并无不当;C公司与XX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案涉分包为合法分包,其连带责任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
这个案子虽然最终没有改变一审的判决结果,但章世铿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全面梳理案件材料,确定上诉思路,在庭审中充分举证、质证,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这个案子也能看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非常关键,一个小的细节可能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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