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这是一起涉外继承纠纷案件,由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肖X(1939年出生)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X甲(1959年出生)、肖X乙(1955年出生,加拿大国籍)是兄妹关系。他们的父母先后去世,留下位于北京市XX区的一套房屋,这房屋是母亲在父母去世后依据房改房政策购买的。
2014年3月,三兄妹签了《放弃遗产继承权协议书》,约定涉案房屋由肖X甲继承,肖X甲向肖X、肖X乙支付相应补偿款,协议明确“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之后,肖X向法院起诉,提出三点主张:一是协议是在肖X甲哄骗下签的,应可撤销;二是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条件没成就,协议未生效;三是协议上他本人签名是伪造的,还请求法院分割涉案房屋并让肖X甲支付租金。这让肖X甲和肖X乙陷入了巨大的困境,他们非常担心会失去依据协议应得的财产权益。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李同红律师接受肖X甲、肖X乙的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
首先,确认协议效力。李律师发现协议第八条明确约定“本协议经三方签字后生效”,三方都已签字,而协议第五条关于付款期限的约定只是合同义务的履行期限,并非合同生效条件,从而指出肖X主张协议未生效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应对签名伪造主张。在一审开庭时,肖X明确认可协议真实性和签名是自己所签,李律师依据民事诉讼的禁反言原则,指出肖X在二审突然主张签名伪造不合理。
再者,指出举证责任归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肖X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没提鉴定申请,且一审已认可签名真实性,所以二审不应准许其鉴定申请。
最后,应对欺诈主张。肖X说协议是被哄骗签订的,但李律师发现他没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肖X甲故意告知虚假情况、隐瞒真实情况,法院不应支持。
关键策略点
李律师的核心辩护逻辑就是紧扣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比如在处理签名伪造问题上,抓住一审肖X认可签名真实性这一关键情节,运用禁反言原则,切中了案件要害。因为这一原则直接否定了肖X二审主张签名伪造的合理性,让法院能够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正确判断。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李同红律师从2000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1000件,其中婚姻继承等家事领域案件800余件,析产纠纷案件占比约80%,在涉外继承婚姻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采纳情况
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放弃继承协议合法有效,驳回了对方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裁判结果
一审时,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X主张协议是被欺骗签订的举证不足,协议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驳回了肖X的全部诉讼请求。
肖X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肖X在一审认可协议和签名真实性,二审否认却没合理解释,也没充分证据推翻,一审判决正确,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肖X负担。
原本肖X甲和肖X乙担心会失去房屋权益,最终不仅协议被认定有效,还驳回了肖X的诉请,成功维护了他们依据合法协议取得的财产权益。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李律师准确把握证据规则和诉讼程序,抓住案件的关键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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