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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与工程款纠纷,精准梳理证据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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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4 · 196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汪家道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9年
律所: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302201610739646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738846989
代表案例:1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丰富的专业经验;熟悉建筑房产、公司法务、婚姻家庭、债权债务领域的案件处理,并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曾连续四个年度被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授予“浙江省优秀企业法律顾问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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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原告一审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工程款等,被告以原告未提供足额发票等理由抗辩。律师汪家道梳理合同、结算单、会议纪要等证据,精准适用法律。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被告支付工程款等款项。
建设工程合同解除与工程款纠纷,精准梳理证据与法律适用

2022年11月,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在紧张审理。当法官询问双方工程款支付情况及合同履行细节时,被告方代理人强调原告未按合同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坐在原告席的汪家道律师,不慌不忙地从文件袋中拿出一叠证据材料。

汪家道律师2016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同时拥有中国广播电视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学历,主要处理建筑工程公司法等领域纠纷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浙江甲X公司与被告盐城XX公司于2021年8月3日签订两份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相关工程,按固定单价据实结算。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可得利益损失等,以及合同是否应解除。

汪家道律师接案后,开展了细致的工作。他首先收集整理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工程联系单、结算单等文件,逐页核对其中的条款和数据。他发现2021年10月13日双方就材料价格上涨补差事宜达成的《会议纪要》,明确约定了施工支护、桩基工程量根据市场价格高出部分由双方各承担一半,这为原告主张材料调价补差费用提供了有力证据。同时,他还梳理了塔吊工程量的相关证据,通过工程联系函确认总施工量及价款。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要求支付100%工程款违反合同约定,未提供足额发票不应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且合同约定价款已考虑市场风险,不应支付材料调价补差费用,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无法律依据。然而,汪家道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反驳。法院最终认为,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停工,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已施工的工程量,被告应承担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责任。原告主张的材料调差款及塔吊费用有工程联系函确认,计算方法无误,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未超过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限度,法院也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09XXXX6074.38元及相应利息、材料调价补差787853.47元、塔吊费用76533.26元及相应利息,原告对案涉建筑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支付原告可得利益损失962777元。

在日常工作中,汪家道律师养成了严谨的习惯。每接手一个案件,他都会建立详细的案件档案,将所有证据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标注关键信息。在另一起建筑工程纠纷中,这份细致的档案帮助他迅速找到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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