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原告A租赁中心与被告B签订发电机组租赁合同,被告B长期未支付租金且未返还设备。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设备或赔偿二十四万元、支付租金近九十万元、违约金近二十七万元及律师费、保全费等,合计一百四十余万元。一审法院基本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这使得被告B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在此困境下,被告B委托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执业11年的长治地区王宏亮律师提起上诉。
王宏亮律师凭借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多年的实务积淀,在接手案件后,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上诉策略。王宏亮律师深耕法律行业多年,深知证据规则和市场行情对于案件的重要性。他主张合同中“每台”二字系原告事后单方添加,租金应为两台每月八千元,并且由于被告B拒不提交己方持有的合同文本,应结合市场行情认定租金标准。这一策略为后续的减损奠定了基础。
在二审庭审中,王宏亮律师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展开了充分辩论。他精准运用不可抗力、减损规则,指出设备已于疫情期间丢失,被告B不应为丢失后的租金承担责任。同时,原告A在明知被告违约后长期不起诉,放任租金累计近五年,属于故意扩大损失,扩大部分不应支持。他还以违约金过高、足以弥补损失为切入点,主张违约金总额过高,远超实际损失,依法应予调低。此外,他指出一审法院在原告未主张占有使用费的情况下予以支持,违背不告不理原则。
经过王宏亮律师的努力,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其核心上诉意见。认定一审租金计算周期过长、金额过高,结合疫情因素、设备使用性质、损失扩大情形,将租金从近九十万元大幅调整为三十万元;撤销一审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不再支持近二十七万元违约金;维持解除合同、设备赔偿、律师费、保全费等判项。
最终,二审判决显著减轻了被告B的责任,实现了租金减损超六十万元、违约金全部免除的重大胜诉效果,极大降低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王宏亮律师作为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还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2018至2021年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他以专业的能力和高度的责任心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和业界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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