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3年X月XX日,贵州省XX县马煤线14公里+400米处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被告段X驾驶轻型自卸货车倒车时,与案外人郭X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车辆在原告中国XX公司处投保,事故发生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支付了38200元的维修费,并依法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权。然而,被告拒不支付相应款项,原告遂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委托了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的田小馨律师代理此案。田小馨律师2024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303202410808189,服务地区为浙江温州,现任职于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滨江街道望海路99号滨润大厦1102室。她毕业于温州医科大学仁济学院法学本科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在民商事及刑事辩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她还是中国法学会会员、温州市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团成员律师、温州市鹿城区第一届调解协会成员以及劳动关系协调师。
在接手案件后,田小馨律师展现出了高度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她首先协助原告整理了事故认定书、维修单据、保险合同、权益转让书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为后续的诉讼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适用方面,田律师准确适用《保险法》第六十条关于代位求偿权的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为原告的主张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庭审过程中,被告对责任划分和维修费用提出了异议。田小馨律师针对这些异议进行了有效回应和质证。她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力地反驳了被告的观点。在诉讼程序推进方面,田律师高效地处理各项事务,确保案件得以及时审结,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负全责,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有权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于被告对维修费用金额提出的异议,因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维修项目与事故无关,法院不予采信。法院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段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代偿款382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案件受理费378元由被告负担。
田小馨律师在本案中凭借其专业、高效、严谨、负责的服务,成功帮助原告挽回了经济损失,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认可。她以实际行动践行了自己的执业理念,全心全力地服务于当事人,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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