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一起房屋执行异议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委托人购买了一处房产,然而在尚未完成过户手续时,该房屋却被法院查封,这让委托人陷入了困境。委托人急需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帮助其解决这一难题,于是找到了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
王世奇律师毕业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自2023年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4111202310694234,服务地区主要为河南漯河,他还是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此前,他曾担任著名本地公司法律顾问,参与过标的额亿元的纠纷案,在处理各类案件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接手案件后,王世奇律师深知这起案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他首先仔细研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条文,为案件的处理寻找法律依据。他多次前往法院查阅卷宗,详细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研究过程中,他发现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在2021年XX月X日就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以640980元出售给异议人,且抵债金额与抵债时执行标的的实际价值基本相当。2025年X月X日,原审被执行人还向异议人出具了《收据》并加盖公章。而法院是在2025年X月XX日才作出《民事裁定书》并查封了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房屋。这表明合同签订时间早于法院的查封措施时间,符合排除执行的条件之一。
为了进一步证明异议人在查封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王世奇律师进行了详细的调查。他发现2025年X月XX日,在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前,异议人不仅与原审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而且接收了原审被执行人交付的钥匙并办理了房屋装修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于非因异议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登记这一情况,王世奇律师也进行了深入调查。原来,2021年XX月X日,异议人与原审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后,异议人多次请求原审被执行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但截至目前,因案涉项目迟迟未办理验收,导致商品房不符合登记条件。
基于以上事实和证据,王世奇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中止对房屋的执行并解除保全措施。在整个过程中,王世奇律师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专业能力和调解能力,与法院和相关当事人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
最终,法院采纳了王世奇律师的意见,解除了对房屋的查封。这一结果让委托人非常满意,委托人送来了锦旗,称赞王世奇律师尽心尽责律师典范、热情敬业维护公平。王世奇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敬业精神,为委托人解决了难题,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价值。他也将继续秉持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执业理念,为更多的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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