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XX区人民法院。原告是女方,被告是男方,两人婚后育有一个已成年的儿子。在婚姻存续期间,男方和婚外异性生育了非婚生子女,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女方把男方告上法院,请求离婚,还依据双方签的《婚内财产协议》,提出多项财产分割、损害赔偿、家务补偿及违约金等诉求,加起来有数百万元。
男方在开完庭后,才紧急委托曹方律师介入应诉。当时男方心里特别焦虑,觉得自己可能要承担巨额的赔偿,几乎都要绝望了。
曹律师接手案件后,开始重新整理。先是全面梳理双方婚姻事实、财产流水、协议签订背景及履行情况。曹律师发现,女方在协议签订前就已经委托律师筹划离婚,签完协议不到一个月就起诉了,而且协议内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男方几乎放弃了全部财产权益。基于这些情况,曹律师确立了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应不予采信的核心抗辩思路。
接着,曹律师去调取双方银行账户、公积金、养老金、职业年金、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核实大额取现、债务、投资等财产细节。针对女方主张的转移隐匿财产、高额补偿款,曹律师逐一作出合理解释,还提交贷款还款、家庭支出、非婚生子女抚养等证据,否定女方恶意转移财产的主张。
庭审的时候,曹律师针对女方的诉讼请求一项一项地反驳。指出《婚内财产协议》因为欺诈、显失公平,不能作为分割依据。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主张就算男方有过错,也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少分,而不是支持女方数百万元的不合理诉求。对房产、车辆、债权债务、贵重首饰等,曹律师也逐项发表质证意见,厘清财产归属与分割边界。
曹律师还配合法院就房产、车辆等核心财产,促成双方与婚生子达成一致处分意见。确定房产归婚生子所有,双方享有居住权,车辆按实际使用分割,这样就减少了争议财产范围,降低了诉讼的对抗性。
最终,法院准予双方离婚。案涉《婚内财产协议》因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显失公平,不予采信。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女方60%、男方40%的比例分割,男方要向女方支付存款、公积金等财产补偿款198364.79元。法院酌定支持家务补偿金3万元、离婚损害赔偿金3万元,驳回女方主张的50万家务补偿、45万忠诚补偿、25万存款补偿、150万转移财产赔偿等全部高额不合理诉求。房产、车辆按三方达成的协议处置,共同债权另案处理,债务因为涉及第三人暂不处理。
对比男方最初面临的可能要承担数百万元赔偿的糟糕处境,最终只需要支付198364.79元的补偿款,这个结果好了太多。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曹律师精准抓住了协议签订背景、时间节点与内容失衡这些问题,通过严谨的举证和抗辩,让财产分割回归到合理的法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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