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的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冯X某的理赔之路充满波折。冯X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满心期待地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冯X某无奈之下,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魏宪合律师,执业证号16101201010555935,自2010年执业至今,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是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他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接受了冯X某的委托。
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X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X某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常见病,无证据证明其存在恶意隐瞒。一审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双方未提交新证据。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X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X某本人操作。同时,冯X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X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应向冯X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一是提醒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应履行明确的询问义务,不能仅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随意拒赔;二是对于投保人来说,即使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况,只要无恶意隐瞒,仍有可能获得合理赔偿;三是强调了保险合同纠纷中证据的重要性,保险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投保人存在恶意隐瞒;四是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中的重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人身保险合同纠纷较为常见,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在如实告知义务和询问义务上。魏宪合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精湛的辩论技巧,为客户维护了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6101201010555935的魏宪合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总能精准把握法律适用和证据规则,为客户争取到应有的赔偿。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