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建鹏律师是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执业约5年,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能清晰看到他与常规辩护的差异。
通常情况下,对于此类二审案件,辩护律师多会从证据的瑕疵、量刑过重等方面进行辩护,尝试在原罪名基础上争取从轻处罚。比如会强调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者指出证据存在的一些小问题,希望以此来减少刑期。但在这起案件中,李建鹏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他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提出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因为甲X与乙X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他还提出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以及乙X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等观点。
按照常规的辩护路径,可能的结果是在敲诈勒索罪的基础上,根据一些情节适当减轻刑罚,但罪名大概率不会改变,刑期可能会减少一到两年。然而,实际结果是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甲X、乙X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特征,原判认定二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能准确评价其要挟行为中的职务因素,应予纠正。最终,甲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原判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乙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与常规可能的结果相比,不仅罪名发生了变更,刑期也大幅减少,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
在另一桩甲某被控串通投标罪的案件中,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可能是辩护律师会承认部分事实,但强调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初犯等情节,争取从轻处罚。不同的是,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展开深入分析,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涉案12家公司是否存在串通围标的事实未被查清;被告人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未影响最终中标结果;无危害后果,未给招标方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核心辩护意见。
常规情况下,此类串通投标罪案件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实际结果是法院采纳了李建鹏律师关于“甲未实际参与投标”“与中标公司无关联”“未造成实际损失”等辩护意见,被告人甲犯串通投标罪,仅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这与常规结果相比,避免了有期徒刑的判决,为当事人在量刑上争取到了最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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