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王X忠在2018年x月xx日去世。他和刘XX在1984年再婚,刘XX是刘XX和前夫的女儿,王XX、王XX、王XX则是王X忠和前妻的子女。王X忠和刘XX婚后有两套房子,一套在海淀区,面积94.94平方米,另一套在西城区,面积54.7平方米,这两套房子都登记在刘XX名下。
王X忠在2015年6月x日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是海淀的房子等刘XX过世后产权归刘XX;西城的房子归王XX、王XX、王XX三兄妹共有,刘XX适当补贴点钱款;存款方面,刘XX拿26万元,王XX、王XX、王XX、刘XX各拿25万元。2018年1月x日,王X忠又立了一份《钱款遗嘱》,再次确认了存款分配方案。
王X忠去世后,刘XX在2018年x月xx日向法院起诉,想按遗嘱继承遗产。可王XX、王XX、王XX却提出一堆主张,说刘XX和王X忠没形成抚养关系,她接受遗赠超过了两个月的法定期限;还说遗嘱里海淀房子附的“待刘XX过世后”条件没成就;西城的房子应该归他们三兄妹继承,刘XX得给补偿款。刘XX当时心里特别没底,不知道自己能不能继承到遗产。
李同红律师接手这个案子后,开始了大量工作。在庭审中,李律师围绕几个核心要点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首先,他提交了王X忠2015年6月x日的自书遗嘱原件和2018年1月x日的《钱款遗嘱》,证明遗嘱是王X忠亲笔写的,签了名还注明了日期,符合法定形式要件,而且各方对遗嘱真实性都没意见,所以遗嘱合法有效。其次,王X忠2018年x月xx日去世,刘XXx月xx日就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这符合《继承法》关于受遗赠人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表示的规定。再次,对于海淀房屋,遗嘱里“待刘XX过世后”是对房屋使用权的限制,不是继承权的限制。现在刘XX同意在世时分割房屋份额,继承条件已经成就,刘XX应该继承海淀房屋相应份额。对于西城房屋,结合遗嘱上下文和房屋面积,刘XX能继承的海淀房屋面积比王XX等人能继承的西城房屋面积大,“适当补贴一些钱款”就是刘XX给三兄妹补偿,补偿金额由法院定。最后,王X忠名下126万元存款,应该按遗嘱分配。被告刘XX说两套房屋自己应占60%份额,但没拿出充分证据,李律师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分割。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支持了李律师的很多意见。法院认为王X忠的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刘XX作为受遗赠人,在规定时间内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海淀房屋是王X忠和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各占50%份额,刘XX继承王X忠40%份额(实际判决刘XX占60%、刘XX占40%是双方协商一致)。西城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财产,王X忠的份额由王XX、王XX、王XX均等继承,刘XX要给三兄妹15万元补偿,西城房屋归刘XX所有,刘XX按评估价值给三兄妹50%份额折价款。存款按遗嘱分配,抚恤金和丧葬费比照遗产分割,考虑刘XX和王X忠长期共同生活、尽了较多扶养义务,刘XX分得40%,三被告各分得20%。
最终法院判决,海淀房屋刘XX占60%份额,刘XX占40%份额;西城房屋归刘XX,刘XX给王XX、王XX、王XX每人房屋折价款984810元;王X忠银行账户内存款按遗嘱分配;刘XX给王XX、王XX、王XX房屋补偿款15万元;驳回刘XX其他诉讼请求。
原本刘XX担心自己继承不到遗产,经过李同红律师的努力,她成功继承到海淀房屋40%份额、西城房屋折价款及存款25万元等遗产权益。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律师准确把握了遗嘱的有效性和遗赠接受期限等法律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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