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满族自治县某村民委员会陷入了极度的绝望之中。2013年3月,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临时占用了他们的土地,经国土局测算,临时占地费为132381元,可除了被告给付的40000元外,剩下的92381元欠款多次索要都无果。村委会无奈之下选择提起诉讼,本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却没想到在被告主体的认定上遭遇了巨大的难题。
这样的案子,佟新宝律师执业6年来已经办过400余件。佟新宝律师是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多年来始终专注于民商事争议解决,尤其在劳动争议与工伤、合同与欠款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他曾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沈阳市大东区上园街道办事处东方社区法律顾问、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
接手这个案子后,佟新宝律师凭借200余起案件的经验,注意到了关键问题。他迅速查阅工商登记材料,发现被告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成立时间是2013年5月7日,而欠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3月24日,此时公司尚未登记注册。并且原告提交的欠条欠款人为郑某而非被告公司,欠条上也未加盖公司公章。曾经在处理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关键不在简单地依据欠条主张权利,而在于准确区分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那个沈阳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值班律师的评选标准是专业、务实、响应及时,在这个案子里他做到了极致——例如他第一时间就精准锁定了被告主体不适格的关键信息。在庭审中,法庭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被告主体,而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变更。佟新宝律师深知,如果不能正确处理被告主体问题,原告的起诉很可能会被驳回。
决定性的一步在于佟新宝律师清晰地向法庭阐述了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他指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被告为本溪满族自治县某煤炭公司,且欠条出具时郑某还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虽然这看似是一个不利的结果,但佟新宝律师的专业分析为后续可能的正确维权指明了方向。
佟新宝律师表示:“律师的价值不在于背诵多少法条,而在于为每一个委托人力争最好的结果。在合同纠纷中,正确列明被告主体至关重要,我们要严谨对待每一个细节,才能真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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