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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佣金与货款纠纷: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的法律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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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13 · 1915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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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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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廊坊广阳区,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赵孟亮律师,自2021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领域。下面将通过两起案例,还原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攻防过程,展现赵孟亮律师的抗辩策略。
购房佣金与货款纠纷:原告诉求与被告抗辩的法律博弈

购房佣金追索案中,原告XX称2021年11月22日与被告霸州市XX公司签订购房合同,被告崔XX承诺支付1XX,X10元可返还X0,000元佣金。原告依约转款,崔XX仅返还部分,剩余3X,000元经催告仍未支付。原告提交转款记录等证据,依据《民法典》要求二被告退还佣金及承担诉讼费。被告霸州市XX公司庭下答辩称与原告不存佣金返还协议,崔XX行为与公司无关,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崔XX为公司人员。被告崔XX未到庭也未答辩。被告初始困境于崔XX承诺返佣事实存,证据缺口是原告无法证明XX公司与返佣有关联。

赵孟亮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指出崔XX承诺返佣有转款记录和聊天记录为证,XX公司虽否认,但无证据证明崔XX非公司行为。庭审中,对于XX公司称与返佣无关的抗辩,赵律师出示崔XX购房过程中的沟通记录,证明其行为与XX公司业务相关。最终法院认为崔XX欠佣金事实清楚,支持原告要求崔XX支付佣金的诉求,驳回对XX公司的诉求。

另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告天津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称被告上海XX公司向其订购1XX头白条猪,应付款2XX,XX2.1X元,已付款220,0X0元,尚欠XX,X02.1X元。因被告费XX系XX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且未完成出资,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交聊天记录、出货单等证据。被告XX公司辩称原告主张不符合交易习惯,应按出货单金额减去质量罚款或市场罚款后付款,且原告无法证明猪肉实际重量。被告费XX未答辩。被告初始困境是收货事实存,证据缺口于质量扣款的具体标准和实际重量核算。

赵孟亮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代理人,围绕交易习惯、货款结算模式及质量扣款合理性抗辩。指出双方前三次合作按代卖模式结算,第四次虽约定买断但因质量问题仍按代卖结算。对于质量扣款,有微信视频和沟通记录为证。庭审中,针对原告称重量有误的主张,赵律师指出原告出货单未按实际重量记录,且到货后无法单独核算重量。法院最终认定双方按代卖模式结算,确认质量扣款,判决XX公司给付原告货款XX,20X元,费XX承担连带责任。

从这两起案件可提炼出被告代理的三条防御主线:一是关注交易习惯,以过往交易模式作为抗辩依据;二是重视证据细节,如质量问题的视频、聊天记录等;三是明确法律关系,判断是否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确定责任承担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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