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胥某某在2023年6月入职了山西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之后被派遣到天津某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当操作工,一个月工资大概8000块,可派遣公司没给他交社保。
2024年x月x号,胥某某下班路上出了交通事故,他负次要责任,后来被认定为工伤九级。因为被申请人没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胥某某就提起了仲裁,要求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药费差额、交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一共20多万,还让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
胥某某最初的处境挺糟的。他碰上了劳务派遣和交通事故的双重难题,一方面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咋划分不清楚,另一方面又得处理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侵权赔偿的关系。而且第一被申请人还主张工资里包含社保补贴要扣除,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关系也有争议,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些是不是因为交通事故赔付过就受影响也不确定。他心里肯定特别焦虑,不知道这赔偿能不能拿到手。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是法律关系复杂的工伤待遇纠纷案。陈步青律师深知案子的复杂性,得处理好几个关键问题。在证据准备阶段,陈步青律师系统梳理了全部关键材料,像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11365.18元的医药费票据、住院23天的诊断证明书及出院记录、能证明伤前平均工资8137元、伤后只发了186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的银行流水等。
庭审的时候,陈步青律师针对第一被申请人的各项抗辩都进行了有力回应。第一被申请人说要从工资里扣除每月1245.2元的“社保补贴”,陈步青律师指出社保补贴是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式,不能降低工伤待遇计算基数,最后仲裁委采纳了扣除后的6891.8元作为计算基数。对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交通事故误工费的关系,第一被申请人说胥某某已经拿到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不能再要停工留薪期工资,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坚持停工留薪期工资是法定工伤待遇,和侵权赔偿是不同法律关系,应该分别计算。医药费方面,双方对33298.56元达成一致,仲裁委也支持了。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陈步青律师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天津市相关规定,成功争取到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虽然仲裁委没支持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但陈步青律师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列为被申请人,给后续可能的诉讼保留了追责空间。
最后,仲裁委员会裁决第一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026.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42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013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9592.17元、医药费33298.56元、护理费346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各项加起来一共212617.83元。不过对交通费及对第二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请求没支持。
和胥某某最初担心拿不到赔偿比起来,这个结果算是挺不错了。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对各项法律关系和证据的准确把握,还有对对方抗辩的有力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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